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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行风建设五条规定
来源:常州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6-05-01

(1)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2)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3)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4)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5)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均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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