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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使用告知
来源:常州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6-04-07

据《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10]44号)规定,作告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待遇算法

1.使用范围: 1、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3、恶性肿瘤放、化疗费;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以上五种疾病的门诊治疗有专门的目录库限制了使用,目录的内容可至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查询下载(公共服务→在线查询→门诊大病、门诊特定病、门诊慢性病、药品目录及定点药店查询)。

2.待遇算法:

参保人员办理门诊大病之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选定医院的门诊发生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条件1:在大病专属目录内、在相应病种范围内;条件2:扣除药品自身自付比例),先由个人承担800元/年的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费用,按住院结算支付办法享受待遇。

部分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器官移植后抗排斥的限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后50000元/年;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标准为15000元/年。

二、办理流程

  本地就医

1、患适用范围所列的5种疾病,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在门诊进行治疗的患者,可到确诊医院的医保办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2、医保办定期将汇总信息网报至常州市社保中心进行确认,如果拟定方案医院与实施方案医院为不同医院,则先由方案医院初审后交方案实施医院统一进行网报。

3、资料经社保中心确认完成的次日即可至享有相应待遇,按规定享受应有待遇。

长期异地就医

此类人员由社保中心负责另外办理,不按照本地流程,可至窗口咨询。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向医院提供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病史记录(核实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以上三种资料复印件均为A4纸大小,不足A4大小应以A4纸衬托。

四、注意事项、相关责任:

1、本待遇实行“定医院、定科室、定医生”管理。本地就以患者,负责实施治疗方案的医院即为患者的定点管理医院,需负责承担管理责任,提供相关服务。长期异地就医患者由社保中心统一管理。

2、参保人员本人或会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门诊大病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除不予结算、追回损失外,可暂停或取消其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非定点的医院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大病统筹不予支付。

4、恶性肿瘤患者每期放化疗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每期治疗方案期限实施结束,门诊大病待遇自动终止,仍需继续放、化疗的参保人员,须经再次审核确认后方可延长享受待遇。

  五、咨询服务:

1、本地就医患者:门诊大病待遇使用中遇到问题请和定点医院的医保办公室进行联系。

2、外地就医患者:门诊大病待遇使用中遇到问题请拨打常州市社会保障服务热线0519-12333,后者会联络社保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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