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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来源:常州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2-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包括七年制专业)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牢记学校“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努力做到爱国爱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协作。
第四条  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未提出入学申请者即失去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门诊部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期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1.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2.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90--100 4.0--5.0 优 4.5
80—89 3.0--3.9 良 3.5
70—79 2.0--2.9 中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0 不及格 0.0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考核所得绩点×课程规定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南京医科大学体育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两天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新学习。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申请重新学习,申请重新学习后按最高实际成绩录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重新学习某门课程,须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详见附则四《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必须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附则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见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自由选择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选择下一学年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跨学年申请学习更高学年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必修课程不及格(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实行阶段性学习状况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学生不得进入后续阶段学习。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
2.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研究后认为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3. 学生因兴趣、爱好转移,经反复教育、引导仍不能在原专业正常学习,但其本人在其他方面确有专长,经学校研究后认为通过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和学习潜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 省内高校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3. 与省外高校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无正当理由及其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第六章   辅修

第二十八条  辅修分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辅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辅修课程考试合格,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条  五、六、七年制学生在校第1、2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四年制学生第1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全校所有专业均可辅修,但不能同时辅修两个专业;有特殊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  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同级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低级别的相同课程必须通过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即不超过最长累计在校时间)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发给辅修证书和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一门或辅修课程有两门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校门诊部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2.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3.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我校认可的国外大学所学习的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经国外大学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外的课程成绩可按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我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4.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须经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给予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其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予以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凡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园文化、体育、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可以获得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因重新学习、辅修等原因不能上课,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非由学生本人处理不可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指定就诊医院证明。请事假、病假两周以内者,由学院审核批准;两周以上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准假而不到校上课者,视为旷课。学生旷课,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文凭。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五十二条  凡涉及学生学籍的处分必须报教务处备案。凡对扰乱教学秩序学生的处分,须报教务处统一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重新学习、辅修、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专科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不得超过八年,五、六年制专业不得超过九年,七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超过十年。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学习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出科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发给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对于结业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因身体特殊原因经批准除外。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2.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得授予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六十二条  七年制专业学生如因学习兴趣或学习能力等原因,可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转至五年制专业学习。本人自愿放弃二级学科轮转和学位论文,已完成全部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程学习,获得足够学分,同时完成通科实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按五年制本科毕业。在校学习时间已满八年,尚未能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则只能在通科实习完成后按普通本科毕业,不得进入二级学科轮转。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六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七年制专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通科实习、二级学科轮转及学位论文答辩,经院、校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七年制专业学生在规定的最长累计在校时间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以及通科实习,二级学科轮转,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或其他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七年制硕士学历毕业,获得学历证书,但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关补充规定由相应学院发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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